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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二手房)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离婚析产、作价出资(入股)、拍卖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税费缴纳凭证; 5.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离婚析产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析产协议;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拍卖的,提交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或者拍卖裁定书。 6.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的材料。 7.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 8.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9.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10.夫妻共同共有的,还应提交结婚证。 11.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住宅:即时办结;非住宅:3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六、办理机构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中心 七、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此项业务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实行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您可就近选择任意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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