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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一、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面积、界址、用途、权利期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分割或者合并的; 4.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5.集体建设用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导致不动产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协议;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8.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9.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10.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 11.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出租合同;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12.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四、收费标准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办理机构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办理辽中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七、办理地点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 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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