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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时间:2024-10-23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形包括:

1.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或者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出租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依法应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办理机构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办理辽中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七、办理地点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

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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