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一、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5.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的材料。 6.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材料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9.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0.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四、收费标准
六、办理机构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办理辽中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七、办理地点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 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