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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办理指南
时间:2024-10-23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转移登记: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2.继承或者受遗赠的;

3.因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等情形,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出资的,提交出资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5.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受遗赠的材料。

6.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材料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8.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9.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10.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六、办理机构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办理辽中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七、办理地点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

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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