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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时间:2024-10-23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适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

2.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相应材料。

5.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办理辽中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七、办理地点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

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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