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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首次登记办理指南
时间:2024-10-23 来源: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适用

按照合同的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等材料。

5.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生效的遗嘱;

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6.生效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须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中心

七、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此项业务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实行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您可就近选择任意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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