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居住权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约定的居住权期间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5.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6.因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居住权人放弃权利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材料。 6.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有关凭证材料;不动产被征收的,提交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7.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中心 七、办理地点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此项业务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实行全城通办(辽中区除外),您可就近选择任意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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