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预告登记的设立办理指南
一、适用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 5.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6.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7.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8.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协议; 9.预售人与预购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提交相应材料。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者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预告登记的设立。 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辽中分中心:办理辽中区的预告登记的设立。 七、办理地点 1.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 2.辽中区不动产登记大厅 ★各级不动产登记大厅地址、公开电话、交通指引详见《市、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信息》 八、温馨提示 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电话咨询。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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