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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指南
一、业务办理范围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已办产权证的不动产,继承人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没办产权证的房屋、抵押的房屋、查封的房屋、遗赠、农房、“小产权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均不在受理范围内。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 、护照(入外籍的继承人)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包括 (1)医疗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盖有公安局户籍专用章); (2)公安机关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5)死亡公证书。 注:继承人中有死亡的,也需提供以上死亡证明原件;如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75周岁(以死亡年龄周岁计算),可不提交其父母的死亡证明。 4.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被继承人及被继承人配偶(夫妻两人)的干部或职工档案【首页、本人页、家庭主要成员页(父母配偶子女),首页盖章,其余页盖骑缝章(需提供调取档案的地址和联系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包括贯穿被继承人生平所有婚姻记录)、户口簿(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相符:未婚、已婚、离婚、丧偶)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提交独生子女证(或者职工档案中自愿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非独生子女无需提交。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完税结果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原件 三、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非公证继承登记按下列流程依次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材料、预审 2.查验材料、预约问询(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接受问询。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须到场) 3.公告(15个工作日) 4.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即时办结) 四、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其中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收费每件80元)。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办理地点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二楼 六、温馨提示 1.为保障您便捷快速办理,建议您按照指南要求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024-22973076进行咨询。如您有意见或投诉建议可拨打投诉电话024-22973051或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服务评价投诉)进行投诉建议。 2.业务咨询范围 (1)非公证继承窗口和咨询电话仅就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登记费用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必要解答。 (2)关于家里人谁继承更好、本人是否应该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权、每人应继承房屋份额是多少、家庭纠纷怎么解决等事项,属于继承人家务事,因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请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商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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