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改革政策 一问一答(制度保障编)
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改革政策 一问一答(制度保障编)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什么形式保存?是否有查询该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答:以全数字化形式保存,存在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电子数据库。沈阳市采用电子登记簿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目前均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电子登记簿管理子系统保存和管理。 2.沈阳市地籍测绘信息以什么形式保存?是否有查询该信息的电子数据库? 答:以全数字化形式保存。沈阳已建立覆盖全市域的地理信息系统及用于记录界址、查询规划和提供地籍信息的电子数据库,目前均通过沈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权籍管理子系统保存和管理。 3.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测绘信息是否保存在同一个数据库? 答:保存在不同但相连的数据库。沈阳市建立了沈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其中登记簿管理子系统和权籍管理子系统分别保存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测绘信息,信息通过不动产单元编码进行连接。 4.沈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地籍测绘机构是否使用同一编号标示不动产? 答:是,均使用不动产单元编码。沈阳市按照国家规定编制28位不动产单元编码,每个不动产单元对应唯一代码,作为全国范围唯一的“身份证号码”。 (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在同一个数据库进行关联。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涵盖空间要素属性结构表、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表以及属性值字典表,包括了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类型等非空间属性信息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动产单元、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与数据相关图层和表内容。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1节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要求,按照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 “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5.沈阳市是否所有土地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 答:是。沈阳市土地登记实行总登记和依申请登记相结合,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宅基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登记,经审核后发放土地权属证书。后续结合申请进行登簿更新,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 6.沈阳市是否所有土地都进行了地籍测绘? 答:是。沈阳于2018年全面启动第三次国土调查(简称“三调”),历时3年,累计投入技术人员近500人,调查核查图斑91万余个,全面查清了全市国土利用状况,建立了市、县两级国土调查数据库。2022年,全市“三调”主要数据成果正式发布。“三调”对全市土地进行了调查更新,实现地籍全覆盖。 7.我国是否所有土地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 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权利人只要申请登记,登记机构都会依法办理。目前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9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96%。未发证地块主要存在权属争议,此类地块也在系统进行了标注。 8.我国是否所有地块都进行了地籍测绘? 答:根据《土地调查条例》等法规规定,我国已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自上而下的调查工作体系和成果汇交体系,做到了全国土地调查测绘的全覆盖。自2007年7月起,我国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建立了全覆盖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地籍数据库。自2010年起,全国不间断地每年进行全覆盖遥感监测和变更调查,实现全覆盖地籍数据库的更新。2018年9月,国务院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全面查清了全国国土利用状况,建立了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9.法律是否要求所有产权交易需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答:是,由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有国家或私人提供担保? 答:有,从法律层面提供国家担保。《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11.沈阳市不动产登记是否设有登记错误赔偿机制? 答:有。《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沈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投保不动产登记责任险,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2.法律是否要求需对产权登记所需文件加以核实? 答:是,由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核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3.法律是否要求需对产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 答:是,由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核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14.是否有全国性数据库以供查验身份文件的真实性? 答:有。公安部全国人口身份证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库,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 15.本地公司发生土地争议时一审法院多久作出判决? 答:一年内,由各区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
友情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