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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时间:2012-03-31 来源:-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务院,2008年)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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