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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历史文化街区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2007年修正)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务院,2008年)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m2;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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