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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
时间:2012-03-31 来源:-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2007年修正)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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