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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
时间:2012-03-31 来源:-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2007年修正)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国务院,2008年)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务院,2008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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