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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市政府批准公布《沈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
为推进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于6月17日批准公布《沈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 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共计41处、63栋,分布在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五个中心城区,其中和平区32处40栋;沈河区2处3栋;大东区5处18栋;皇姑区1处1栋;铁西区1处1栋。第一批历史建筑包括清代建筑4处9栋、民国时期建筑37处54栋。涵盖了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三大类建筑。 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选择原则:保护价值和社会认可度较高、现状质量好的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及重要城市景观街路上的建筑;具有重要保护价值、正在面临破坏,急需抢救性保护的建筑。 根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第一批历史建筑中一类历史建筑18栋,二类历史建筑45栋。 此次历史建筑名录的公布对沈阳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特色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使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格局更加清晰全面,保护内容更加丰富,也使沈阳的城市内涵得到更加深入的挖掘和展示,充分体现了今天的沈阳是一个拥有着厚重的历史积淀的国际化大都市。 为使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更加规范化,市规划国土局将对63栋第一批历史建筑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历史建筑标志牌,牌匾内容包括历史建筑名称、简介、类别、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等。第一批历史建筑挂牌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拆除、修缮和装饰装修等,各种损坏历史建筑、破坏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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