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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市政府批准公布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
为推进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北三经街51-8号建筑”等34处建筑为沈阳市第二批历史建筑。 我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共计34处、59栋,分布在和平、沈河、大东、铁西四个中心城区,其中和平区18处(20栋)、沈河区6处(6栋)、大东区8处(31栋)、铁西区2处(2栋)。 根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第二批历史建筑中一类历史建筑1栋,二类历史建筑40栋,三类历史建筑18栋。 此次历史建筑名录的公布对沈阳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特色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使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格局更加清晰全面,保护内容更加丰富,也使沈阳的城市内涵得到更加深入的挖掘和展示,充分体现了今天的沈阳是一个拥有着厚重的历史积淀的国际化大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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