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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我局开展沈阳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建档工作
我市于2015年6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共计34处,59栋,并于2016年10月完成了对所有第二批历史建筑的挂牌保护工作。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历史建筑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现我局已按照《条例》规定搜集完成我市第二批历史建筑档案资料,开始进行档案制作和规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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