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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录》政策解读
时间:2018-06-26 来源:名城保护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什么是历史建筑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我市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
    依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建成50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1、在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2、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历史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
    3、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
    4、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
    5、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6、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其中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三、我市历史建筑如何分类
    依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根据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的价值和保存完好程度,将历史建筑分为3个类别:
    一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的历史建筑。
    二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在不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的前提下,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的历史建筑。
    三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般价值,可以采取局部保护的方式,在不削弱建筑物的保护价值,不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的历史建筑。
    四、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依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对维护、修缮义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所有权人没有修缮能力的怎么办
    依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于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六、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应如何办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
    七、未经批准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该如何处理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历史建筑是否可以拆除或改扩建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依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历史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九、损坏或擅自拆除历史建筑该如何处理
    依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擅自刻划、涂污历史建筑该如何处理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十一、历史建筑有标志吗?自己可以设置或移动吗?
    依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重要历史遗址等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
    十二、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该如何处罚
    依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各类保护标志和纪念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18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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