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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批准公布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录
时间:2018-06-14 来源:名城保护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为推进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我市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沈阳路70号建筑 ”等53处(122栋)建筑为沈阳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下一步,将陆续开展挂牌工作。

    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承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特色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建筑实施整体保护和及时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拆除。所有公民都有依法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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