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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十九大后我市林区治安对策设想
总书记十九大报告可谓思想深邃,气势恢弘,催人奋进,是我们党迈向新时代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尤其是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是林业战线广大干部职工未来三十年的奋斗目标。 林改后,我市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工作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是保障林改顺利进行,最终实现林改目标的形势要求 各级政府充分行使其职能是保障林改顺利进行、解放林业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在建立“在林地上分、管护上合”的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新机制中,仍起到组织、管理、执法、协调、行政许可、公益投入等至关重要的作用,即“政府主导作用”。其原因在于: “林改”同“土改”的意义一样重大。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林权历经数次变革,包括土改时期的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统一经营和80年代初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几经调整,历经挫折,林业生产关系改革未取得预期效果,非但未激发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反使森林资源遭大面积破坏,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管理跟不上。林地承包同耕地不一样,耕地承包到户基本不用管,而林地则不然,林木生长周期时间长;林农对林权政策的长期性有怀疑;林业法制不健全(森林法是84年出台,85年实施),林农对法制认识不到位;林产品市场价格的巨大诱惑和林农的生活需求等等,诱发了乱砍滥伐、毁林开垦和乱捕滥猎的行为发生,以至于1987年中央不得不出台20文件,暂缓林改。 新时期林改是我国林业发展的必然历史趋势,党和国家已经在法律、政策、组织上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森林法]是保护和发展林改的基础,[土地承包法]是林改制度的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林改运作的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央10号文件]精神是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是保障林改顺利进行,解放林业生产关系,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必然要求。 二、林改后林区的生态建设、治安环境又出现了新的形势。 1、林改后,林木产权大部归属个人。政府发展经济,征用土地,地上物涉及到林木的,其补偿通常难以同所有者达成一致,尤其是城乡结合部,以此形成的矛盾极易引发信访、群访案件。 2、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管理工作量进一步加大。原来集体所有的山林更多地分到千家万户,形成了点多、面广、线长的态势,再加上各地分配的方式各有一定的不同,而且在权属的变更方面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新的情况。 3、随着产权的进一步明确,林农的法律意识会明显增强,大面积乱砍滥伐现象会明显减少,小面积乱砍滥伐现象会明显增加。以往很多乱砍滥伐案例都是少数村干部将集体的大面积山林判给木材经营者采伐导致大面积乱砍滥伐,并导致一些民事纠纷;林改后,受采伐限额限制,急需以木兑现的不法者,甚至会出现自己砍自己的不法行为。 4、林改后,在森林资源保护上,也极易出现单纯依靠个人管理而忽视政府管理的意识和行为。 5、林改后,各级政府(包括村委会)、造林承包户间责权利更需明确,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制定乡规民约迫在眉捷,责权利的统一是促进全社会齐拆共管的基本保障。 6、落实林地承包人对林地及其林木处置权是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依法履行采伐手续的基础条件下进行的,林权流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林木采伐受国家限额管理。林改后林农对此认识不到位,就会诱发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非法采石挖砂、采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造成林地、林木管理的混乱状态。 7、山林权属存在争议,遗留问题会造成农村不安定因素。 8、林改后林地及林木归属个人,发生邻里纠纷时,出于报复、泄私愤心理,易引发人为纵火、毁林等行为。 9、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林木承包经营者全家上阵,妇儒扑火,极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 加强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建设,严厉打击侵犯林农合法利益的不法行为,综合防范林农在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做到打击一种行为,防范一种行为,切实为农民谋福祉。 三、今后对策设想 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维护林区治安、做好森林防火。 (一)区县级 1、市森林公安局对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垂直领导。 以市公安局对区分局垂直领导为契机,协调市编委,实现市森林公安局对东陵、于洪、苏家屯、沈北、棋盘山五个森林公安派出所垂直领导;铁西新区、浑南开发区设立市森林公安局警务区(或森林公安派出所)。 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正科级并争取涉林刑事、治安案件独立办案权限。 2、以区县一级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建立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队,指导、管理、监督、参与辖区内治安、防火工作。配备专职护林员6-10名,作为森林公安机关协勤人员,健全综合、法制、刑侦、治安等内部工作部门。 3、以林场、苗圃为依托建立区县级森林执法大队或专业扑火队。 4、区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同地方分局治安科、乡镇公安派出所建立联防体系,县森林公安机关是涉林案件的办案主体,地方公安是工作实体,按劳取益。 5、建立“三情”(山情、林情、社情)档案,为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服务。 山情调查:主要掌握辖区内自然地理情况。熟悉辖区内山地、丘陵、平原、河流、湖泊、道路、桥梁等情况,应当重点掌握交通要道和主要运材路线。 林情调查:主要掌握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情况。了解森林资源分布、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珍稀树种、易燃树种分布;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其主要活动区域;林木采伐计划、采伐地点、楞场位置;新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森林资源消长等方面的情况。 社情调查:主要掌握辖区内的社会基本情况。了解辖区内乡镇、村屯和小矿山、种植场及野生动物经营、加工、饲养场(厂)、木材及林副产品经营网点、个体机动车辆等社会基本情况;护林设施、木材检查站和群众性护林组织情况;林区内人员、林地及林木承包经营者情况。 6、案件协查网络。 强化与其它警种及林勘队、野保站、林业站等单位联系,形成了案件协查制度,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涉及鉴定、勘验等案件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据资料; 7、情报信息网络。 广泛物建特情耳目,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在本辖区物建一批可靠的信息队伍,重点村信息员要达2人以上,保证及时、准确掌握案件信息,真正把森林公安触角延伸到辖区各个角落。 (二)乡镇级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下列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组织和制度。 1、建立专职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协防大队,以乡镇现有专职护林员为主建立联防大队,大队长为乡镇专职林业干部,大队下设分队,专职护林员任分队长。在工作机制上可采取点面结合、集散结合、动静结合。 2、建立半专职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协防大队。把有林户组织起来,由专职护林人员带队,大家相互协防,形成防护力量。 3、建立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联防大队。把驻林区单位组织起来,建立护林防火队伍。 4、建立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的警民联防队。把乡镇公安派出所民警、协勤人员同专职护林员结合起来。 5、建立半专业协防队。把村干部、公安(治保)员组织起来,成为乡里一支可调动的协防力量。 6、建立边界联协防制度。乡与乡、村与村间建立联防、协防制度。 7、建立乡规民约,协调林区内各方面因素,明确责权利和奖惩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8、明确林改后专职护林员新职责: 维护林区秩序的治安员 清除火灾隐患的防护员 森林病虫害的预报员 森林资源普查的调查员 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员 科技入户的技术员 林权纠纷的调节员 绿色村庄建设的护理员 (三)村屯级 根据实际,建立下列林区治安和森林防火组织。 1、建立专业防护队。 2、根据乡规民约建立专兼结合防护队,或村民义务防护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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