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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202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沈阳市2021 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1-04-13 来源:政策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关于印发《沈阳市202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沈阳市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

《沈阳市202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沈阳市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沈阳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沈阳市2021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沈阳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安排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贯彻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2021年住宅用地分类调控的有关要求,参考近年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围绕推动沈阳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总目标,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改革为目标,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全力促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沈阳市振兴发展提供更精准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编制原则

1.突出重点,保障民生。坚持以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为重点,优先安排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进一步加大住宅用地供应,促进用地空间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合理疏解。

2.节约集约,挖掘存量。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规范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标准控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3.优化结构,有保有压。积极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加强创新型产业发展用地保障,支持传统优势制造业转型升级,住宅用地在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均衡合理布局,确保职住平衡。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严格控制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1年度我市(含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3428.1公顷以内。北沙河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养息牧河新民市河道治理工程、秀水河新民市防洪治理工程、沈康高速公路、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第二跑道建设工程项目共2142.5公顷,列为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1年度我市(含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住宅用地600公顷,商服用地93.2公顷,工矿仓储用地69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55.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73.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1公顷,特殊用地12.8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21年度我市(含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市区3173.8公顷,占全市总量的92.6%,远郊县(市)254.3公顷,占全市总量的7.4%。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城乡区域用地,以项目为统领,优先保证投资强度大、业态先进、牵动力强、发展后劲足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四、政策导向

(一)加强供应计划的引导作用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各地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实施供应,维护政府公信力。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突出土地要素保障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地位,充分保障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各开发区严格按照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科学研判建设用地需求,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建设项目用地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开发,提倡工业用地通过合理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发布实施后,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和规模,其中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执行率应达到100%以上。

(二)经营性用地公开组织出让

供应商业、经营性商品住宅、工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其中住宅用地实行“两集中”同步公开出让。

(三)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对保障性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数量将根据房产、建设等部门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此类项目用地足额供应。

(四)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

各区、县(市)确定的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同时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用地。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将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表














单位:公顷

     
      
用途

   县区

合计

商服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小计

公租房

廉租房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棚改房用地

中小套型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其他

沈阳市

3428.1

93.2

690.0

600.0

0.0

0.0

0.0

0.0

591.9

8.1

955.1

1073.9

3.1

12.8

市区

3173.8

86.5

558.1

586.2

0.0

0.0

0.0

0.0

578.1

8.1

922.3

1008.7

3.1

8.9

和平区

54.2

1.2  

0.0

19.8





19.8


16.6  

16.3  

0.0  

0.3  

沈河区

63.0

0.1  

0.0

51.5





51.5


10.6  

0.8  

0.0  

0.0  

大东区

178.1

0.5  

46.4

59.5





59.5


31.4  

40.3  

0.0  

0.0  

皇姑区

84.3

3.5  

0.0

39.7





39.7


12.6  

26.7  

0.0  

1.8  

铁西区

365.6

5.3  

51.6

83.2





83.2


98.5  

127.0  

0.0  

0.0  

苏家屯区

349.5

3.1  

72.1

65.5





65.5


122.1  

81.7  

0.0  

5.0  

浑南区

976.1

31.6  

165.2

95.2





87.1

8.1

196.5  

487.6  

0.0  

0.0  

沈北新区

350.3

20.9  

101.5

79.3





79.3


84.7  

62.4  

0.0  

1.5  

于洪区

586.0

1.2  

47.3

71.4





71.4


322.4  

140.6  

3.1  

0.0  

辽中区

166.7

19.1  

74.0

21.1





21.1


26.9  

25.3  

0.0  

0.3  

县市

254.3

6.7

131.9

13.8

0.0

0.0

0.0

0.0

13.8

0.0

32.8

65.2

0

3.9

康平县

74.3

1.5  

42.5

1.0





1.0


12.5  

15.9  

0.0  

0.9  

法库县

77.9

1.7  

36.1

1.3





1.3


11.8  

27.0  

0.0  

0.0  

新民市

102.1

3.5  

53.3

11.5





11.5


8.5  

22.3  

0.0  

3.0  

注:北沙河防洪及生态治理工程、养息牧河新民市河道治理工程、秀水河新民市防洪治理工程、沈康高速公路、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第二跑道建设工程项目共2142.5公顷,列为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




文件链接:沈自然资发〔2021〕022号关于印发沈阳市2021年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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