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通知公告: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主体,在备案前要征求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意见。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及其他地类情况;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审核项目建设方案(附件1),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用地严禁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位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到用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对发现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信息不符合审核要求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进行补充完善;经告知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备案。 (二)设施农业用地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职责核实备案申请相关内容,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明确审核意见。各类养殖设施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进行论证、验收(附件2)。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撤销 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并发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动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承包合同到期或经营者停止经营,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可撤销备案手续,责令经营者恢复原用途。由于疫情、行情、经营不善等原因,经营者难以为继,造成闲置的农业设施,对经营者有意愿继续恢复种植、养殖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要限定时限,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承诺。恢复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2年仍未恢复农业生产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撤销备案手续,并督促经营者及时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用途。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备案及撤销程序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及撤销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及撤销信息,根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函〔2020〕70号)文件要求,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落实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 (一)积极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设施农业相关规划、用地政策及标准的宣传解释,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及信息上报和验收等工作,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指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布局和生产技术指导,提高设施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市级年度抽查、县级季度巡查、乡级月检查,村级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主动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做到按日巡查,一地一码打卡,对设施农业用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和使用的跟踪监管,建立月度检查台账,对村级上报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销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应监督经营者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复垦义务,并组织进行复垦验收;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和生产的日常巡查监管。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经营者限期纠正,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市设施农业用地和生产情况进行监管或技术指导,每年对县乡村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及时发现和督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严格执法查处,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农地农用的监督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坚决追回。 三、严肃监督执纪问责 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本通知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应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发现各地区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施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政策执行。国家、省特殊支持类养殖按照有关支持政策执行。 附件:1.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模版) 2.设施农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试行)
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图 |
友情链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