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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2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沈阳市202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局、区(开发区)分局,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沈阳市202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沈阳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沈阳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安排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贯彻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住宅用地调控的有关要求,参考近年供地情况、本年度用地需求等,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市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产业发展与转型、城市发展与转型、社会发展与转型,推动沈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新突破,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改革为目标,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全力促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落实好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各项措施,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为沈阳市振兴发展提供更精准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编制原则 1.突出重点,保障民生。坚持以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为重点,优先安排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合理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促进用地空间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合理疏解。 2.节约集约,挖掘存量。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规范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标准控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3.优化结构,有保有压。积极实施差别化供地政策,加强创新型产业发展用地保障,支持传统优势制造业转型升级,在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均衡合理布局住宅用地,确保职住平衡。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严格控制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3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971.4公顷以内。四环快速路提升工程183.6公顷,列为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3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住宅用地145.7公顷,商服用地70.8公顷,工矿仓储用地587.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25.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68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2公顷,特殊用地51.1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023年度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市区1425.5公顷,占全市总量的72%,县(市)545.9公顷,占全市总量的28%。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城乡区域用地,以项目为统领,优先保证投资强度大、业态先进、牵动力强、发展后劲足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四、政策导向 (一)加强供应计划的引导作用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各地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实施供应,维护政府公信力。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突出土地要素保障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地位,充分保障社会民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各开发区严格按照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科学研判建设用地需求,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建设项目用地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促进节约集约开发,提倡工业用地通过合理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发布实施后,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合理安排供地时序和规模,确保各类用地实现较高的供应计划执行率。 (二)经营性用地统一组织出让 除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自行组织市场供地外,其他各区供应商业、经营性商品住宅、工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住宅用地实行拟出让地块清单公布制度,每次公开详细清单对应的拟出让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给市场主体充足的时间预期预判。 (三)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 对保障性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数量将根据房产、建设等部门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此类项目用地足额供应。 (四)加强供地项目的规划审查管理 各区、县(市)确定的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同时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用地。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将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本计划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2023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表 单位:公顷
注:四环快速路提升工程183.6公顷,列为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 附件2 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一、住宅用地总量和结构 2023年度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45.7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139.7公顷(均为商品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6公顷(均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无其他住宅用地。 市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125.4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121.7公顷(均为商品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3.7公顷(均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 县市(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20.3公顷。其中,产权住宅用地18.0公顷(均为商品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2.3公顷(均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详见附表。 二、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计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宅需求、房地产市场走势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达到均衡合理布局,确保职住平衡。在区域分布上,市区计划供应125.4公顷,县(市)计划供应20.3公顷。 三、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措施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按照本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科学合理编制拟出让地块详细清单,对于清单内地块按照规定时限全部推出,维护政府公信力;住宅用地供应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统筹做好普通商品住房和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安排;加强供后监管,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应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以规划为引领,优化空间布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合理供应住宅用地;各区、县(市)确定的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 加强财政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支持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和建设,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拟出让地块清单公布制度,有序组织出让工作。 本计划向社会公开,网址为zrzyj.shenyang.gov.cn。 沈阳市2023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注:1.本示范文本及样式表格,是对《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 土资发〔2010〕117号)的补充,住宅用地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 2.住宅用地类型按照产权性质,划分为产权住宅用地、租赁住宅用地、其他住宅用地。其中,其他住宅用地是指无法归类到前两大类的住宅用地,如回迁安置房用地等。 3.租赁住宅用地分为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和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其中保障性租赁住宅用地包括用于建设公租房等带有保障性质的租赁住宅用地,其余为市场化租赁住宅用地。在土地来源上,包括通过集中建设或者配建方式新增供应的土地,不含通过改建等方式盘活的存量土地。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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