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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严格审查开发商擅自加高楼层建议》(第0086号)的答复
时间:2021-06-23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阚雪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审查开发商擅自加高楼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前的审批阶段严格把关

开发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中明确规定了各建筑物的层数、高度等信息,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需加高楼层,应按第五十条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将审查加高楼层后对周边的影响,符合相关规定方可批准,即“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建成后的验收阶段严格把关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开发单位在建筑物建成后应办理规划核实合格手续,确保实际建筑物与审批一致。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擅自加高楼层的事中事后监管

相关部门通过巡查或广大市民发现线索,向执法部门进行举报,执法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首先责令停止建设,避免违法行为继续发生,防止“将生米做成熟饭”,然后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采取罚款、拆除、没收、没收违法收入等处罚方式,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另外,对于违法行为按相关要求在“信用沈阳”平台予以公示。

感谢您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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