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通知公告: |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对《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建议(第0669号)的答复
张铁民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4号令)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居住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同时为保证建设项目实施,也明确了达不到日照标准住宅的救济措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64号令的部分条款特别是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补偿标准需提高的问题。64号令规定对原有住宅遮挡后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可以通过补偿进行解决,其中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指导价格每平米最高不超过700元。虽然部分群众认可通过其中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一方式解决挡光问题,但随着近年来沈阳房价的日趋增长,原规定当中的补偿指导价格已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民众对补偿指导价格逐渐缺乏认同,这也是造成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建设单位与挡光户进行一次性经济赔偿时并没有完全遵循64号令的指导价格,而是根据现有情况进行价格协商,提出双方都可接受的价格进行补偿,在保证居民权益的同时不影响项目建设开发。 二是补偿方式需科学的问题。6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规定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遮挡户可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进行补偿,而沈阳目前现有的补偿情况多为一次性经济补偿,此种补偿方式也多被开发商和挡光户所接受。 三是挡光户与损光户界定问题。2002年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其中规定:沈阳属于1类气候区,此类气候区的大城市住宅日照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此日照标准为64号令起草的主要依据。64号令第二十四条明确“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挡光户的划分是指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新建建筑对原有周边住宅产生遮挡并且使其日照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住户。新建建筑对原有住宅产生遮挡,但遮挡后仍达到2小时以上日照标准的损光户不进行补偿。与我市同处东北地区的哈尔滨、大连等城市均执行此国家标准。 为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综合考量城市经济发展、保护居民权益等多种因素,关于如何解决“挡光补偿”之一核心问题仍存在多种工作思路。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已出台相关规定,通过适当补偿解决建设项目对周边原有住宅造成日照贬损这一方式进行管理的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所接受。参照武汉、长沙等城市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挡光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以实现补偿标准与房屋价格变化同步的目标。 感谢您对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7日
|
| 友情链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