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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解决扩建农村宅基地容积率比例限制问题的建议》(第387号)的答复
佟玲代表: 您在市人大第十七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扩建农村宅基地容积率比例限制问题的建议(第38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2月8日印发《沈阳市开展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实施意见》中对宅基地上建设村民住宅占地面积有如下表述:“五、保障措施(三)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村民住宅,在房屋占地面积(基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使用标准的前提下,根据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权籍调查确认范围作为用地范围进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国家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可按照试点方案实施。”并未对宅基地建房容积率设定不超过0.4的指标。 2020年5月18日,省农业农村厅和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2021年7月19日,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村庄规划实施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同年,我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乡村建设项目(含宅基地)审批试点工作方案》,在以上几个近期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均未对宅基地建房容积率设定不超过0.4的指标。 感谢您对乡村地区建设工作的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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