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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促进企业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建议》(第0930号)的答复
时间:2020-06-10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石东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企业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房地合一问题

按照国家关于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要求,我市于2016年1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为了妥善解决我市因历史遗留原因导致的房产和土地不一致问题,我局主动采取措施,分门别类明确解决办法,其中,对于有房产证无土地证的项目,可由权利人提出申请,通过权籍调查和存量土地补办等多种方式补办土地手续;对于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的项目,可由企业向我局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促进房地合一。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在登记要件齐全的前提下,我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从快办理,力争让企业少跑路。

二、关于划拨土地有偿使用补缴出让金问题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按照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当有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规定,采取评估方式确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土地出让收入须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如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多年来,我局一直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相关文件精神,如国家及省政策发生变化,我局也将及时贯彻落实,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强化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力度,竭尽所能为企业排忧解难。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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