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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的建议》(第0036号)的答复
周继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的建议(第00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优化审批程序,维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我局在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等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内容的基础上,于2018年6月制定并印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意见》,进一步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适用范围,规范审批流程,为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供政策支撑。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 在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流转方面,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鉴于我市尚未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不具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待国家全面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后,我局将积极跟进启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工作。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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