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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法院在房产或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查封期满后应自动解封的建议》(第0423号)的答复
时间:2019-07-09 来源: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阚雪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法院在房产或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查封期满后应自动解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在登记实践中,针对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法院未办理续查封的情况,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会依据相关权利人的申请,依职权办理注销查封登记,不要求法院下达解封手续。

    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限。目前已经实现了抵押权注销、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说明)和商品房办证时限即时办结,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城抵押权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推进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同城通办扩展至全市,所有不动产登记事项力争全部实现5个工作日内办结。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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