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通知公告: |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依法对长时间影响项目建设的建筑进行强拆的建议》(第0435号)的答复
单兴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对长时间影响项目建设的建筑进行强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经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政府出台《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申请强制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59号)。根据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搬迁和交付土地,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感谢您对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9日 |
| 友情链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