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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沈阳市司法局加强主动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建议》(第0471号)的答复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沈阳市司法局加强主动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提供我局近三年全部发文目录,并从中筛选是否有规范性文件问题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因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近三年主要由我局起草以市政府名义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完善,为妥善处理好自然资源领域新问题、新情况,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或制发,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又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并以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发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的原则,我局近三年没有以市自然资源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于我局在制发红头公文文件中,存在很多文件“不予公开”等问题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局近三年发文目录中,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涉及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经梳理,我局不公开发文均涉及上述内容,因此不予公开。而对于涉及到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公文,我局均在局网站主动公开并配备相应的政策解读。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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