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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2017年以来土地闲置费收费情况建议》(第0464号)的答复
时间:2021-08-11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沈阳市财政局公布2017年以来土地闲置费收费情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关于土地闲置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53号令)规定: “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由此可见,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对象是非因不可抗力和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标准为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二、我市关于闲置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我市一直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有效盘活闲置低效土地,2016年11月,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沈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沈政办发〔2016〕140号),实行闲置土地属地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区、县(市)政府为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处置方案应以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征缴土地闲置费。从目前管理工作情况来看,自2017年以来,我市未收取过土地闲置费。

三、我市闲置土地情况

近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存量土地盘活工作,自2017年6月起,我市已连续4年实施存量土地攻坚工作,并将其纳入“重强抓”重点任务,在市、区两级共同努力下,通过现场督办、实地勘验、与企业协商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土地,存量土地攻坚工作取得有效成果。今年以来,我市持续开展土地整理攻坚工作,截至目前剩余处置任务42宗,经梳理造成闲置的主要原因为政府原因,具体包括征地拆迁未落实、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高压线或地下管线未排迁、政府承诺未兑现、信访挡光、规划环评手续未获批等,目前也有部分宗地已消除政府原因,正在积极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等待进场施工。

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高位统筹。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存量土地攻坚方案,逐年确定任务指标,明确各县区为工作责任主体,制定了《增存挂钩政策实施意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加快破解存量土地问题。二是强力组织推进。成立了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制作“鱼骨图”“挂图作战”和“红绿灯”预警工作机制,我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更是抢前抓早,将存量攻坚工作纳入局内“4+9+N”工作推进体系统筹调度,各地区同步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采取经济、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一地一策”解决存量地块。严格督查考核,每季度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名末位的地区暂停下季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三是严格闲置土地处置。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标准,项目开工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可认定处置完毕,积极研究解决措施,筹措拆迁资金,加大谈迁和排迁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促进项目开工。通过采取限期消除政府原因的方式促进项目开工。对于政府原因无法消除、确实无法动工建设的,积极与企业协商,依法依规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方式置换其他土地重新盘活利用。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近几年的实际管理工作经验来看,造成土地闲置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未落实。由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无法及时拆迁排迁,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导致不能净地交付。二是历史遗留问题错综复杂。比如政府承诺未兑现、信访、司法查封、用地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无力动工建设等多种原因交织造成土地闲置。三是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价格协商困难。由于部分土地使用权人索要高额回收地价、回收多宗土地涉及地方政府资金压力较大等原因,导致地方政府有偿收回闲置土地难度较大。

(三)下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存量土地盘活的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对于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各区、县(市)政府应限期消除政府原因,完成净地交付。若到期仍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强化土地供后全程监管,建立预警机制,落实责任主体,指定专人负责,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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