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 闲置土地认定书沈自然资沈北闲认字[2025]3号    · 关于2025年度沈阳市工程系列自然资源和林业行业高级专业技术...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级登记权限过期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的公告   
人大代表建议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建议提案>人大代表建议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建议》(第0087号)的答复
时间:2022-03-02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吴韶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联动,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管理,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一、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专班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实地调研,结合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发展和管理现状,组织市、县级管理部门讨论10余次,征求并收集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近40余次,联合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沈自然资发〔2021〕71号)。  

该文件规范了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和材料,明确了乡镇政府为备案主体,由乡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选址、备案和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征求用地和项目的相关意见以及用地验收等工作,并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明确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监管职能,细化了种植类和养殖类设施用地建设方案,强调了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服务监管体系。对用地申请、用地审核、用地备案、用地验收、用地撤销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备案程序和内容并规定了相应办结时限。

二、加大设施农业建设项目扶持力度

    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将继续加大对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延续省、市补助资金叠加政策。重点支持建设标准高、配套设施齐全的规模化设施农业项目,包括新建高标准规模化日光温室、冷棚、育苗温室及老旧日光温室改造项目。其中日光温室建设项目最高补贴标准达到3万元/亩(以2022年出台的具体政策为准)。

三、完善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化管理

我局及时将国家、省有关上图入库政策及技术规范传达至区、县(市),并推进全市上图入库工作,督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按要求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做好上图入库工作,实现掌握用地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监管的目的。

四、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指导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控,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要求:“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允许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经过县级批准,纳入‘进出平衡’方案,符合相关用地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同时,在耕保司关于166号通知有关政策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中提出:“对于166号通知印发前,已在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符合《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精神的,可继续实施;已实施设施农业建设,但不符合4号文件精神的,允许根据4号文件和省级具体实施办法处置。”我局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对区、县(市)进行政策指导,督促区、县(市)妥善处理新增及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感谢您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日


友情链接:
主办: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邮编:110003 辽ICP备13009550号-3  政务公开电话:024-83860427
网站维护电话:024-23291388   网站标识码:210100002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493  网站地图
建议使用Micosoft Internet Explore并以1366*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
投诉举报电话:838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