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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将住房维修基金交款凭证继续作为房屋产权证办证要件建议》(第0290号)的答复
鲍晓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住房维修基金交款凭证继续作为房屋产权证办证要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维修基金保证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是业主利益和安全的强有力保障。多年来,在房产局和我局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将维修基金收据作为商品房转移登记前置要件的方式,保障我市维修基金的收缴,继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2018年5月,《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7号)提出:“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复杂、前置环节多。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竣工决算书、房屋维修基金或物业维修储备金缴纳凭证,以及交易确认书、告知单、备案等各类‘奇葩证明’”。同年6月,《中共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党〔2018〕28号)进一步强调取缔维修基金收据等违规登记前置要件。2020年11月,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建设的函》(辽自然资〔2020〕160号)再次强调取缔维修基金收据等违规登记前置要件,沈阳市政府要求我局做好相关工作。 为落实好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且继续保障好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市房产局会同我局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通过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方式,对维修基金收缴工作共同监管。购房人到登记窗口办理登记时,登记系统自动验证维修基金缴纳情况。显示已缴纳,正常办理登记;显示未缴纳,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会提示购房人缴纳维修基金。 感谢您对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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