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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关于完善法规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引向深入的提案》(第0288号)的答复
陈耀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法规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引向深入的提案收悉,现将我局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4号令)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居住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同时为保证建设项目实施,也明确了达不到日照标准住宅的救济措施。随着城市空间的快速发展主城区范围内的不断加大,新建项目对原有住宅造成遮挡的情况日益严重,64号令的部分条款特别是关于补偿的相关规定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64号令的制定时间为2006年,其制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8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4号令法律依据存在变化。二是64号令规定有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可以通过补偿方式进行解决,虽然一部分群众认可通过补偿这一方式解决挡光问题,但对补偿指导价格逐渐缺乏认同,这也是造成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平衡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我局目前已经启动了修订64号令的相关工作,修订以“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实施操作、有利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为主要原则。 综合考量城市经济发展、保护居民权益等多种因素,关于如何解决“挡光补偿”之一核心问题仍存在多种工作思路。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已出台相关规定,通过适当补偿解决建设项目对周边原有住宅造成日照贬损这一方式进行管理的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所接受。参照武汉、长沙等城市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实践经验,我局考虑拟对挡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实现补偿标准与一段时间内房屋价值同步的目标。 由于修订工作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且与群众切实利益相关,涉及对规划审批流程及挡光补偿标准等进行调整,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明确64号令的修订原则和方向,并认真考虑相关提案、意见和建议及老百姓的诉求,依照程序积极履职做好修订工作,以期能够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切实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争取妥善解决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遮挡造成损光这一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及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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