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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64号令提案》(第0408号)的答复
朱旭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沈阳市政府64号令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并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参照规范要求增加对超高层建筑的规定建议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土地价值被充分挖掘,近年来,我市超高层建筑层出不穷,特别是在金廊范围内超高层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目前,我市超高层建筑的建筑间距均是参照高层建筑方式进行计算。为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下一步,我局拟在64号令修订条款中增加有关超高层建筑的界定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关于将日照遮挡标准设定为超过2小时的建议 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64号令中详细规定了我市居住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是指2002年颁布的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其中规定:沈阳属于1类气候区,此类气候区的大城市住宅日照应满足大寒日2小时的标准。而64号令的起草的主要依据也是该规范中关于沈阳市的日照标准要求。截至目前,我省对于挡光和损光也没有相关规定,而与我市同处东北地区的大城市,如哈尔滨、大连等也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对于达到相应日照标准的房屋不进行补偿。 因此,从依法行政、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发展及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等多角度综合考虑,将日照标准由2小时调整为3小时,不适宜从法律法规角度予以要求和规定。 三、关于提高日照补偿标准方面的建议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64号令中的部分内容,特别是关于挡光补偿的标准与当前经济社会环境已不能完全适应。为此,我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启动了64号中部分内容的修订工作,但关于如何解决“挡光补偿”之一核心问题仍存在多种工作思路。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已出台相关规定,通过适当补偿解决建设项目对周边原有住宅造成日照贬损这一方式进行管理的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城市所接受。参照武汉、长沙等城市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市实践经验,拟对挡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实现补偿标准与一段实践内房屋价值同步的目标。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明确64号令的修订原则和方向,并认真考虑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老百姓的诉求,依照程序积极履职做好修订工作,以期能够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切实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争取妥善解决新建筑对原有建筑遮挡造成损光这一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为我市城市建设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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