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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关于打造沈阳市良好营商环境完善司法协助工作的提案​》(第0591号)的答复
时间:2019-11-11 来源:办公室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朱旭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沈阳市良好营商环境,完善司法协助工作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司法协助工作程序设置与工作效率问题

    沈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沈阳市房产局与各区房产局房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未实现数据信息共享,沈阳市房产局司法协助室在受理司法查询业务时无法及时向司法机关出具《查询结果》,当年在办理司法查询业务时只能先行规定了“查询期限”流程。2016年12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将原沈阳市房产局的房屋交易、登记等职责一并划转至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现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并成立了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沈阳市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阶段,沈阳市已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执行公务手续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司法查询业务时,已经可以即时获得查档证明材料。另外,不动产查封登记已经实现了当日办结。

    二、不动产司法查封登记业务已实现了立即签收法院回执或立即出具受理凭证

    针对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能实现“自动核档”的不动产,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当日签收法院回执;针对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不能实现“自动核档”的不动产,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当日向执行公务人员出具受理凭证。

    目前,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沈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定期协调沟通机制,不断优化司法协助工作流程,进一步提升司法协助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信息公开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于2016年9月18日下发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该文件中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申请人查询不动产登记类业务时,应依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为便于开展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业务的具体流程已在沈阳政务公开网站公示,下一步我们将建立先进的电子化数据管理系统及分卷式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四、关于查封顺位排序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

    登记实践中,我局依据上述规定,严格按人民法院送达查封法律文书的时间先后顺序办理查封登记业务,查封期限以法律文书确认的期限为准。为进一步优化司法协助工作,我局正在组织研发“智能化电子排列查封顺位系统”,上线后可快速查清不动产查封顺位。

    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限。目前已经实现了抵押权注销、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和商品房办证实现即时办结,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5个工作日办结。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推进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同城通办扩展至全市,所有不动产登记事项力争全部实现5个工作日内办结。

    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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