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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干部交叉挂职锻炼办法
时间:2011-10-26 来源:人事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规划和国土资源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叉挂职锻炼是指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干部或技术人员到分局挂职,分局干部或技术人员到市局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第三条 市局成立干部交叉挂职锻炼领导小组,由主管干部人事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挂职锻炼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日常管理。每年有计划地制定挂职锻炼实施方案,组织挂职干部报到,不定期对挂职干部锻炼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四条 符合交叉挂职锻炼的人选条件为:
(一)局管后备干部;
(二)45周岁以下主任科员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
(三)新招录、调入的人员。
第五条 交叉挂职锻炼的干部或技术人员保留原单位编制及待遇,挂职锻炼结束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六条 新招录、调入人员挂职锻炼时间为3个月;其他人员交叉挂职锻炼期限视工作需要应为半年以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交叉挂职锻炼人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填写《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干部交叉挂职锻炼派遣表》,由市局人事处统一安排交叉挂职锻炼单位,提出交叉挂职锻炼方案,报局党组审议批准实施。
第八条 干部交叉挂职锻炼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并服从派入单位的安排。因特殊情况原单位需要提前召回的,需向领导小组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召回。
第九条 派入单位应根据挂职锻炼干部的特长和专业安排相应工作。挂职锻炼干部应服从派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派入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工作、参加各项活动,严格自律。
第十条 挂职干部锻炼期间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派入单位有权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取消挂职锻炼建议,并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对不安心锻炼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 挂职干部锻炼期间的日常考核由派入单位进行,表现优异的,作为年终评优评先、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结束锻炼后,要写出个人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派入单位对挂职锻炼干部进行考核,并做出组织鉴定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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