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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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 每平方米10元。 | 《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耕地开垦费 | 按辽政办〔2020〕1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具体征收标准及要求按照辽政办〔2020〕15号文件(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执行。 |
土地闲置费 |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辽财税〔2021〕133号,自2021年7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详见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按照财税〔2016〕7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人工草地每平方米4元,天然草原每平方米6元;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的草原农牧民,不得征收。 | 财综〔2010〕29号,辽财非〔2010〕1138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6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4号,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