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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圣爱米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1-07-01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圣爱米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清姚千街道马耳山村土地3638平方米建设房屋及铺设地面硬覆盖,所占土地地类为:3482平方米旱地;河流水面;92平方米;农村道路64平方米。其中允许建设区65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建设区297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规定》第三章第一节(中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四)同一地块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分别计算罚款数额)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9日依法对沈阳圣爱米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沈自然资苏家屯罚决字(2021)02003号),处罚内容如下:

    1、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你公司在该宗农用地(2887平方米)上建设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清除地面硬覆盖,恢复土地原状。

    2、依法没收你公司在允许建设区659平方米内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罚款为3482平方米处每平方米20元;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罚款为156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0元,共计人民币71,200.00元整。 

      公示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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