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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庆明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1-07-05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郝庆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5年起以他人名义擅自占用下河湾村土地6791.37平方米用于修建别墅,该地块地类为果园3253.57平方米,坑塘水面2611.39平方米,农村居民点183.50平方米,荒草地742.9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对郝庆明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沈自然资和平罚决字〔2020〕002号),处罚内容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6791.37平方米);

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67913.7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柒仟玖佰壹拾叁元柒角整。

公示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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