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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1-02-07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03年5月开始,擅自占用浑南区高坎街道葫芦村、腰沟村、大仁镜村土地76020平方米建设500KV送变站及附属设施,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60275平方米,有林地1574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规定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法对辽宁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沈自然资浑南(沈抚)罚决字〔2020〕2号),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7602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罚款人民币1362950元。

    公示期限:2020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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