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官台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1990年至1999年期间,擅自占用高官台街东侧3404.41平方米耕地建设道路街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一般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对沈阳市高官台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沈自然资沈河罚决字(2020)003号),处罚内容如下:
1.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404.41平方米;
2.并处罚款68088.2元。
公示期限:2020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