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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宏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时间:2021-02-07 来源: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刘建宏于2019年开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于洪区平罗街道白辛台村集体土地150.87平方米(150.87平方米其它草地),建设104.84平方米房屋和46.03平方米硬覆盖。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标准》的规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对刘建宏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沈自然资于洪罚决字〔2019〕第058号),处罚内容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1508.7元。

  公示期限: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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