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和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和处理:矿产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应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1)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3)进行技术签定;(4)进行证据收集,及对证据进行审查;(5)对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告知与听证: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就所查清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理,依法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裁决过程中的申辩权、质证权,要求举行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对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如不放弃听证权利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召集承办人、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
(四)决定与送达:经过知告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