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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时间:2010-11-13 来源: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受理和立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受理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和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应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1)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进行现场勘验、检查;(3)进行技术签定;(4)进行证据收集,及对证据进行审查;(5)对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告知与听证: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就所查清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理,依法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裁决过程中的申辩权、质证权,要求举行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对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如不放弃听证权利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召集承办人、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   

(四)决定与送达: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结案: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六)强制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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