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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公开通报10起土地违法案件
时间:2012-08-23 来源: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2012年6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查处10起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沈政办发[2012]37号),通报全文如下:
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查处10起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
        今年以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有效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现将最近查处的10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查处情况
   (一)东陵区(浑南新区)王剑峰非法占地案
        2011年8月,东陵区(浑南新区)白塔街道小张尔村村民王剑峰,未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塔街道小张尔村集体土地建房,总占地面积23.8亩(其它林地)。2012年3月13日,浑南新城管委会组织部门联合执法,对违法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二)苏家屯区曹新明非法占地案
        2011年10月,东陵区白塔镇上深村村民曹新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苏家屯区姚千街道前陡村集体土地5.6亩(一般耕地)建设住宅。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发现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3月17日,苏家屯区政府打击违反城乡规划,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强制拆除了违法建筑物。
        (三)棋盘山开发区徐俊库非法占地案
        2011年8月,黑龙江省兰西县北安乡双安村村民徐俊库,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棋盘山开发区英达街道公家村集体土地4.3亩(农村居民点用地0.52亩、旱地3.8亩)建设厂房。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开发区分局对其违法行为已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3亩,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5.4万元。由于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处罚决定,2012年1月20日,棋盘山分局已将该案申请东陵区法院强制执行。
        (四)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艾文东非法占地案
        2011年6月,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镇小高花村村民艾文东,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镇小高花村集体土地9.7亩(一般耕地)建设厂房。4月6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合开发区行政执法局、村镇办等部门,对违法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五)康平县倪家远非法占地案
        2011年5月,康平县东关镇苏家岗村村民倪家远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康平县东关镇苏家岗村集体土地5.2亩(一般耕地)建设住房及仓库。2011年7月31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康平县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2011年8月18日,由于当事人拒不拆除,康平县政府组织行政执法局、公安局、规划国土局、供电局、消防大队等多个部门的联合执法队伍,对其进行了强制拆除。
        (六)辽中县金三星锁厂非法占地案
        2011年5月,辽中县金三星锁厂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辽中县冷子堡镇冷前村集体土地8.5亩(耕地0.6亩,坑塘水面7.9亩)建设厂房。2011年10月22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辽中县局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1年10月25日,该企业对地上违法建筑进行了自行拆除。
        (七)新民市吴社扣非法占地案
        2011年5月,外地人吴社扣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新民市法哈牛镇五道沟村集体土地7.85亩(旱地7.6亩,村庄0.13亩,其它林地0.12亩)建设厂房。2011年10月17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民市局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14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0.3万元。
        (八)沈河区金世宇非法占地案
        2010年10月,沈河区东陵街道东塔村村民金世宇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沈河区东陵街道东塔村集体土地3.7亩(水浇地3.7亩)建设厂房。2011年3月,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河分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要求拆除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4.83万元。由于当事人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沈河分局已将该案移交沈河区法院和沈河区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
        (九)于洪区杨学安非法占地案
        2011年7月,于洪区平罗街道上蒲河村村民杨学安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于洪区平罗街道上蒲河村集体土地9.6亩(一般耕地)生产水泥管。2012年3月9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对其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77万元。目前,当事人已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物。
        (十)法库县沈阳红金龙农牧发展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1年5月,沈阳红金龙农牧发展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法库县孟家镇孤树子村集体土地12.82亩(耕地8.82亩)建设厂房。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库县局对其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4.4万元。
        二、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土地管理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要采取多手段、多渠道地宣传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加强拆违工作力度,既查事又查人,使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形成查处一案、处理一人、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工作局面。
        (二)拓宽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发现和举报途径,重点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等信访工作,做到对违法用地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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