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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起土地违法案件的通报
时间:2012-12-18 来源: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格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通过执法检查和动态巡查,严肃查处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有效地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反弹势头。现将近期查处的五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一、桃仙街道桃二村部分村民非法占地案
2011年10月,东陵区(浑南新区)桃仙街道桃二村村民冯凯、冯雪、孙莉、田广齐、孙伟、尚庆久、尚军、李林、李艳、关锋、王艳等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桃二村集体土地建房,总占地面积94亩。浑南新城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二、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1年4月,沈阳沈北水务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大辛二社区集体土地59.2亩,建设净水厂。沈北新区分局对其违法行为已做出行政处罚,罚款78.3万元,并没收地上建筑物。
        三、李朝福非法占地案
        2011年6月,李朝福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翟家街道小高花村集体土地9.7亩,建设厂房。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罚款8.68万元,并拆除地上建筑物。
        四、龙源沈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1年5月,龙源沈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法库县卧牛石乡大荒村集体土地14.2亩,建设风电基座和变电站。法库县局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8.9万元。
        五、史海鹰非法占地案
        2011年3月,史海鹰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曹仲村集体土地10.9亩,建设生产厂房。和平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上述五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了大量土地被非法占用,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性质比较严重,依法进行查处十分必要。各县区局以及有关用地单位和个人,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维护好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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