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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说明告知提示制度
时间:2016-08-03 来源:法规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说明告知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严密性,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说明告知提示是指实施行政执法时,告知、提示或者向行政相关对人说明相关事项的过程。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本制度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应当告知、提示或者向当事人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采取措施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不得违规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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