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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说明告知提示制度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说明告知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严密性,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说明告知提示是指实施行政执法时,告知、提示或者向行政相关对人说明相关事项的过程。 第三条 局法规处负责本制度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之前,应当告知、提示或者向当事人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我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采取措施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不得违规增加行政相对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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