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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7-08-01 来源:执法支队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XXX

行政执法机关: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XX分局

XXX20155月开始,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XXXX村土地建设楼房一栋,目前闲置。总占地面积13797.5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826.34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 依据与法律责任第二项违法占地类第(六)条查处注意事项规定:(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

依据《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为:

(一)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四) 同一地块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分别计算罚款数额。

依据上述规定,对XXX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行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XX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0/平方米标准,共处罚款137975.8元。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交由XX镇政府处置。

四、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个人实施的违法占地案件。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XX分局在本案的处理上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置得当。目前违法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涉及地上建筑物已依法移交XX镇政府处置,案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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